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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oHS 声明

欧盟合规

我们特此证明,以下部件号符合欧盟 RoHS 指令 2011/65/EU 和修正案 2015/863 中的以下要求:

  1. 每种均质材料的铅 (Pb)、汞 (Hg) 或六价铬 (Cr-VI)含量均不超过 1000 ppm (0.1%)。
    2. 每种均匀材料中的镉 (Cd) 含量不超过 100 ppm。
    3. 不包含受限类型的多溴联苯 (PBB),并且
    4. 每种均匀材料中的多溴联苯醚 (PBDE) 含量不超过 1000 ppm (0.1%)。
    5. 在每种均匀材料中的 RoHS 指令中新增的四种邻苯二甲酸盐 【邻苯二甲酸双(2-乙基己基)酯 (DEHP)、邻苯二甲酸丁苄酯 (BBP)、邻苯二甲酸二丁酯 (DBP) 或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 (DIBP)】含量均不高于 1000 ppm (0.1%)。在适用豁免的情况下,与豁免物质相对应的前述限制可能可能更高。

本声明基于我们的供应商根据合理查询提供的信息。如果上述产品之一被 Zebra Technologies Corporation 以外的人更改或以某种方式重新配置,本声明将失效。

如需了解更多有关 Zebra 环境政策的信息,请联系 Zebra 客户服务或查看我们的 环境管理政策。

个别声明 - Zebra 交互式自助终端

个别声明 - Zebra 碳带、标签和标记库存

*已停产的打印机